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 或“一方”):
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
注意到二OO 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OO 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
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
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
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
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建立和地点
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
目标
中心的目标是:
(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
(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
(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
(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
(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
(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
(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
(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第三条
作用和活动
一、为实现其目标,中心应与东盟各成员国,尤其是设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促进机构或代表密切配合,开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往来的活动。
二、中心应具有信息中心和活动中心的双重作用。
三、中心应开展如下活动:
(一)成为信息、咨询和活动的核心协调机构,为中国和东盟的商务人士和民众提供一个关于贸易、投资、旅游、文化和教育的综合信息库;
(二)成为中国与东盟就有关促进贸易、投资、旅游和教育信息进行有益交流的渠道,包括涉及市场准入,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
(三)通过对数据和信息的广泛收集、分析,以及对市场趋势的预测,开展贸易和投资领域的研究,彰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益处;
(四)通过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传统艺术、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戏剧、电影和语言,以及在中国和东盟的教育机会,促进文化和教育;
(五)通过征询意见、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组织贸易投资交易会、旅游展、食品节、艺术展和教育展,向中国和东盟的公司、投资者和民众介绍和宣传中国和东盟的产品、产业和投资机会、旅游资源、文化及教育;
(六)开展市场调查活动,确定潜在市场和合作领域;
(七)管理中心框架内设立的永久性东盟贸易、投资和旅游展厅;
(八)成为核心的投资促进机构,建立行业联系,向中国和东盟企业推介商机,特别是协助投资者和公司寻找当地的商业伙伴;
(九)与中国政府、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以及相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在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保持密切合作;
(十)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提供中国和东盟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有关的机构和政府官员名录;
(十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以支持中国和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和旅游促进活动;
(十三)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促进文化旅游;
(十四)组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关于贸易、投资和旅游便利化等问题的研讨会或研修班;
(十五)建立一个艺术、文化和语言的学习中心,以加强民间交流,增进中国和东盟民众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了解;
(十六)研究开展与贸易、投资和旅游领域相关的人员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十七)支持关于缩小东盟国家间发展差距的项目;
(十八)开展中心实现其目标所需其它活动。
中心运营的起步各阶段见附件。
第四条
成员
一、依照第二十五条,中国和东盟成员国通过成为此谅解备忘录缔约方而成为中心的成员。
二、企业和团体可通过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提出申请,成为中心的联系会员。作为联系会员加入中心的批准标准和条件由联合理事会确定。企业和团体须缴纳联系会员费。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中心的运营由三个机构管理,即决策机构、咨询机构和秘书处。决策机构即联合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咨询机构即联合执行委员会,向秘书处提供政策建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直接向联合执行委员会和联合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联合理事会
一、联合理事会是决策机构,为中心提供政策指示。
二、联合理事会须由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成员组成。
三、联合理事会为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权力和职能:
(一)决定中心活动的大政方针;
(二)审批中心的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批联合执行委员会提交的中心运营计划和工作计划框架下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
(四)审批中心年度运营报告;
(五)决定赋予联合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
(六)审批秘书长的任命;
(七)审议并批准将合作扩展至第一条中规定以外的领域;
(八)批准自身的规章和程序,作为中心管理的准则和基本规章制度;
(九)如中心解散,决定中心资产的处理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决定和(或)审批中心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联合理事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
第七条
联合执行委员会
一、联合执行委员会由中方理事会和东盟北京委员会组成。须成立由中国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机构代表组成的中方理事会。
二、联合执行委员会将行使以下职能,以及经联合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一)监督中心的活动,确保联合理事会的决定得以有效实施;
(二)行使咨询理事会职能,就政策问题提出建议;
(三)行使指导秘书长聘用中心工作人员程序的权力;
(四)审议并通过由中心秘书处提请联合理事会审批的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
三、联合执行委员会应定期或在必要时开会。
四、联合执行委员会所有决定须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做出。
第八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
一、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中心日常运营,向联合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其他中心所需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必须是中心成员国公民。
三、秘书长作为首席执行官代表秘书处,向联合理事会和联合执行委员会负责。
四、秘书长经签订合同任期3 年。秘书长由联合理事会推选并批准。
五、秘书长须是中心成员国公民,并为中心全职工作,不得在政府和私营组织中担任任何其它职务。
六、前两任秘书长由双方轮流担任。第一任秘书长须为中国公民,第二任秘书长须为东盟成员国公民。第三任及后任秘书长可由中心任一成员国候选人担任。
七、在联合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建议下,秘书长负责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年度预算和落实联合理事会的决定。
八、秘书长负责起草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在内的年度报告,并提交联合理事会年度会议审批。
九、秘书长可聘用各部门主任。主任的任命须经联合执行委员会的批准。主任任期视合约而定,续约需由联合执行委员会决定。
十、由联合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员工条例中须规定员工聘用的条件。
第九条
官方语言
中心的官方语言为英语。
第十条
资金
一、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将根据缔约各方商定的中心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数额向中心捐资。各方须考虑到为实现中心的目标而保持资金来源稳定的重要性。
二、由中方承担的开支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的中心办公室的租用;
(二)雇用的中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三、由东盟承担的开支包括雇用东盟成员国国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其它必要费用。
四、中心在中国境内行使日常职能所需的开支以及中心举办各项活动所需开支,将由双方按以下比例承担:中国 90%,东盟10%。
五、中心须从中国和东盟的私营部门筹资,包括展位费、联系会员费、活动收费和赞助费,最终实现财务上能独立负担中心有关活动费用的目标。
六、中心财务报告每年将由外聘的审计师,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通过。
第十一条
法人地位
根据中国法律,中心具有法人地位,拥有以下能力: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三)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二条
特权和豁免
一、在中国的领土范围内,中心及秘书处官员根据第十三条至十九条享有特权和豁免。本条和第十三条至十九条赋予的特权和豁免不适用于中心联系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为促进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宗旨,经联合理事会批准,中心可与中国之外的一个或更多成员国缔结关于特权和豁免的协议。
三、如设立分中心,分中心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和可享有特权和豁免人员的范围及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联合理事会与分中心东道国在分中心设立前另行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关于财产、资金和资产的特权和豁免
一、中心的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诉讼豁免,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中心明确表示放弃其豁免。然而,放弃豁免不能被视为放弃判决执行方面的豁免,放弃执行豁免须另行做出。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或车辆造成的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二、中心的档案文件以及通常属于或由其拥有的所有官方文件和文献均不得侵犯。中国-东盟中心官员的私人文件须存放在与存放官方文件和文献完全不同的地方。
三、为便于中心运作:
(一)中心可以开立并持有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二)中心可以依据中国相关外汇管理条例,自由地将其资金或货币从中国转出或转入中国。中国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中心办理外汇收支提供便利和协助。
四、在行使上述第三款所述的权利时,中心须遵守中国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不损害中心利益的情况下,对中国提出的任何交涉予以充分考虑。
五、中心、其资产、所得和其他财产须:
(一)免除所有直接税,事实上的公共事业收费除外;
(二)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心用于公务用途的进出境物品在中国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心免税进口的公务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六、中心原则上不得要求免除构成应付价格一部分的消费税及动产和不动产的销售税,但如中心购置财产直接用于公务用途的,已征收或须征收该类税时,中国须尽可能做出适当的行政安排,免除或退还该项税款。
第十四条
对宣传产品免纳关税及其他便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心从东盟成员国所必须进口的用于展览活动、在展区内使用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宣传品(仅限于以免费赠送为目的)以及进行布展的装饰材料,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五条
通讯便利
在公务通讯方面,中心在中国境内在遵守中国为缔约方的国际公约、规章和安排的条件下,在邮政服务和电信优先权、费用方面享受不低于中国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中国-东盟中心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一、秘书处官员,须:
(一)免除中心支付的薪水和与中心职责相关的报酬的税款;
(二)与随行的配偶及其合法受抚养人(18 岁及以下)一起享受所在国在外国人居留登记和居留许可方面给予其他相应身份的外国人的优惠;
(三)在首次抵达中心任职6 个月内运进的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其中自用小汽车每户限1 辆),予以免税验放;未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心秘书处官员免税进口的自用物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经批准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的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纳税或者免税手续。
(四)享受不低于给予其他国际组织同等级别官员的汇兑便利。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具有中国国籍或为中国永久居民的官员。
三、授予秘书处官员的特权和豁免仅是为了中心的利益,而不是其个人利益。因此,根据秘书长的建议,联合执行委员会有权利和责任在他们认为豁免将妨碍实现公正,且放弃豁免不会有损中心利益的任何情况下,放弃对任何官员的豁免。联合理事会有权利和责任放弃授予秘书长的豁免。
四、适用本条的秘书处官员应为秘书长和其他由联合理事会决定的官员类别。秘书长应将官员的名字、职衔和住址通报各成员国。
第十七条
入境便利
一、中国应为下列因执行与中心相关任务而需入境的人员提供签证等入境便利:
(一)参加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提及的有关会议的其他成员国代表及其配偶;
(二)秘书处官员及其随行配偶及其合法受抚养人(18 岁及以下);
(三)中心邀请的其他人士。
二、上述第一款的规定不意味着该款中提到的入境者免于遵守中国关于入境手续的国内法律。
第十八条
滥用特权
一、中心须同中国有关机构保持合作,防止任何与本备忘录授予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相关的滥用行为发生。
二、如果中国认为发生了滥用本谅解备忘录授予的特权或豁免的情况,中国和中心须进行磋商,以确定此类滥用是否发生。如果确认滥用情况发生,需确保此类滥用不会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
争端解决
一、理事会应制定相关规定,以恰当的方式解决:
(一)除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及的争端外,中心涉及的民事性质的法律争端;
(二)在豁免未依据第十六条第三款被放弃的情况下,涉及享受豁免的秘书处任何官员的争端。
二、因对本谅解备忘录中任何条款的解释和(或)执行和(或)适用而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须通过外交渠道磋商和谈判友好解决。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h5>
一、对于知识产权的?;びψ裱鞣礁髯缘墓诜煞ü嬉约案鞣骄渭拥墓市榻?。
二、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未经有关缔约方书面批准,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文件和(或)论文中使用该方的名称、标识和(或)官方标志。
三、无论上述第一款如何规定,任何一方对其独自开发的任何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如该项技术由两方或多方开发,除非另行商定,有关方应对该技术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中止
各方保留由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的原因,暂时中止履行整个或部分谅解备忘录的权利。中止在最后一方收到通过外交渠道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保密
一、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或根据本谅解备忘录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过程中,各方应保证严守从另外一方收到或向对方提供的任何文件、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机密性。
二、各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终止后本条规定继续对各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退出
一、缔约方可通过向东盟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随时退出本谅解备忘录。
二、一经收到通知,东盟秘书长须立即周知其它缔约方。
三、在通知下达的中心财政年度结束时,该方将终止成为本谅解备忘录一员。退出不应影响该方履行其在退出生效时尚未完成的财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修订
一、任何一方均可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修订。对本谅解备忘录提出的任何修订案文须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须在联合理事会讨论之前至少6 个月送交其它各方。
二、本谅解备忘录的修订须经联合理事会通过并为中心成员所接受。然而,涉及以下事项的修订在生效前须征得所有缔约方一致同意:
(一)对中心的宗旨或功能所做的根本性改动;
(二)与退出本谅解备忘录的权利相关的变动;
(三)加入新的成员义务;
(四)与中心的特权和豁免以及与中心活动相关人员的相关条款变更;
(五)联合理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被各方所接受的修订自最后一份接受修订文书存放于东盟秘书处之日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生效及有效期
一、东盟各成员国在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长。在所有东盟成员国完成上述程序后,由东盟秘书长立即通知中国。
二、中国在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内部法律程序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东盟秘书长。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收到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东盟秘书长须通知东盟各成员国本谅解备忘录生效。
四、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5 年,期满后可由联合理事会决定延长。
本谅解备忘录应由中国外交部和东盟秘书处保存。东盟秘书长应迅速向东盟所有成员国提供经核准的副本。
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OO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泰国差安华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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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洁篪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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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代表
穆罕默德·博尔基亚
外交和贸易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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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贺南洪
副首相兼外交国际合作部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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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蒂·纳塔莱加瓦博士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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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通伦·西苏里博士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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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达图·阿尼法·阿曼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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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年温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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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尔韦托·罗慕洛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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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荣文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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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国政府代表
格实·披隆
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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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范家谦博士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附件
为启动中心的运作,建议将有关活动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第一年)
建立一个虚拟中心,设立网站以提供有关贸易、投资、旅游、教育、文化方面的信息,包括统计数据、最新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并提供与相关网站的链接。同时为成立一个实体中心做准备。
第二阶段(第二年至第三年)
在此阶段,将组织更为具体的活动。中国-东盟中心将成为:
一、综合信息库,拥有自己的网站、永久性档案和媒体出版物;
二、活动中心,设有固定活动项目,如组织商务洽谈服务,投资咨询局,教育咨询服务等,和流动活动项目,如贸易展、投资促进活动、旅游交易会、食品节和艺术展等。中心将探讨建立中国-东盟中心基金会的可行性。
第三阶段(第三年至第五年)
第二阶段得以完全实现,在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等各领域活动全面展开。此阶段的活动旨在筹集中心运营所需资金,包括联系会员费、展位费等。此外,中心将通过可能设立的中国-东盟中心基金会实现民间集资。